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504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金凤朝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宜昌市现代农业展示中心),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5民终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昌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宜昌市现代农业展示中心)的银行存款713283.3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