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25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宜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宜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4)鄂0525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宜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宜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宜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