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525执保22号
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
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鄂0525民初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动产、不动产。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20000余元。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向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裁定书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宜昌市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远安县〔产权证号:鄂(2016)远安县不动产权第XXX号〕、1XX室〔产权证号:鄂(2016)远安县不动产权第XXX号〕、1XX室〔产权证号:鄂(2016)远安县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屋三套。至此,本案解除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