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民初3407号
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力维,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519.35元,由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3038.7元,本院退回其1519.35元)
代理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