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宝鸡恒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2622号
申请人: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恒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恒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140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40211.5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305执26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长  周钟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