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枫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保789号
原告: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七道11号深圳软件园T3栋B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3875F。
法定代表人:喻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男,苗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黔江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姣姣,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城关东街社区富强小区5号楼1-6室底商,组织机构代码05816193-1。
法定代表人:贾丽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秉宪,男,汉族,1954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639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原告担保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656391元,担保期限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6391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冬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