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乾刚憬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某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商)初字第75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4年4月22日以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