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983号
原告:临沂市东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曹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蠡口万里路。
法定代表人:章根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东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东桂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东桂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东桂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昱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185元,由原告临沂市东桂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