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8执9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8好博泰工勘大厦1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南省海口市碧海大道29号新世界美丽沙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琼0108民初19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00884.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8.18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7408.84元(暂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调查及执行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线上查询;同时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南省海口市碧海大道29号新世界美丽沙营销中心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三、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相关消费对其进行惩戒。
采取上述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