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492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8号博泰工勘大厦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4777。
法定代表人:李红波。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弘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彩田北路艺丰花园C区二栋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71896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弘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223901.2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股票(已经提请证券公司协助出售)、银行账户、股权。本院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名下30587.3元,扣除执行费364.27元,本院已经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申请人。另外本院强制出售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代码为301027的华蓝集团股票200股,证券代码为300072的三聚环保的股票400股,证券代码为300026的红日药业的股票1400股后所得款项为12711.59元,本院扣除执行费90.67元后,已经通知申请人领取剩余的12620.9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平
审判员 刘津荣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