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10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汾河办事处三淇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晋01民终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46630.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5867元由被执行人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