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702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公司,经营场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负责人:兰某。
被执行人:山西某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潇河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某炉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4)晋0702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某炉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中供电公司电费36975246.57元、截至2024年12月10日的违约金6564221.93元,共计43539468.5元,并支付以欠款本金36975246.5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的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36975246.5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202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总计以11092573.97元为限)。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5年1月8日、2025年4月16日、2025年6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银行2002××××2834_000156、中国工商银行0502××××9445、中国农业银行0432××××3589,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1月13日至2026年1月12日;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变压器及其相关配套设备、22KV太合Ⅰ线、Ⅱ线、矿热炉,查封期限为两年:2025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办公楼、职工公寓、职工餐厅,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修文工业园区电厂路(证号:市国用(2011)第2××2号、140xxxx000)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3月11日至2028年3月10日;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修文镇某村,某村(证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2024年11月29日至2027年11月28日。
3、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5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晋0702执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且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或冻结,请于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提交,造成查封或冻结财产自动解除查封或自动解冻等,责任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