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321民初145号之一
原告:山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82元,由原告山西某某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王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