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陕西昌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824民初23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党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