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824民初23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党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