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市臻昂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802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臻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8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2025)陕08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臻昂商贸有限公司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臻昂商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964942元及从2025年2月7日起至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03%计算的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668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482.43元。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并扣划兑付至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臻昂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领款账户内,现本院以执行完毕结案。执行费12482.43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