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巨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诉前调确17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巨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由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0914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14元,本院于2025年0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保险、证券等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有足额存款,随本院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随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电子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状况,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随本院多次与其电话沟通释明法律及拒不履行的后果及责任,同时拟对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依法传唤,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下主动向申请人260914元款项,并主动缴纳了执行费3814元,现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与本院谈话确认本案可以执行完毕结案,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及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