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宁县望远镇富永盛彩钢加工部与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2民初11689号 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富永盛彩钢加工部,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21MA76PHA79J。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3663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富永盛彩钢加工部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向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富永盛彩钢加工部送达了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申请撤诉并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富永盛彩钢加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