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2民初11829号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9792592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路街道办事处明珠路社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3663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诉申请载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在缴纳诉讼费,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施政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