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明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5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明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富平县明骏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434万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64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951717元,执行费4645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