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致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致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j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21执保189号 申请人:湖南致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镇。 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致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致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在872799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184301014100036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致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价值在872799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