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辽宁泰宇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1民初755号 原告: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泰宇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泰宇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泰宇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