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1民初6827号
原告: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康园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能源市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雪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荣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