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民初6810号
原告: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市海友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晓倩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