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726民初456号
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椅山一路119号-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红兴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梯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公司)与被告石门县红兴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红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5830元及利息2647元(从2020年10月21日-2022年6月20日以412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7日原告洪都公司与被告红兴公司签订《石门国际家居博览中心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协议书约定,洪都公司为被告在石门国际家居博览中心项目防火门制作安装事宜,合同约定金额为321201元。2020年10月30日双方结算金额为291471元,被告累计已经支付货款235641元,还拖欠55830元货款。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时支付95%货款,质保期满支付100%,现该工程质量期已届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红兴公司辩称,对于货款金额还剩55830元没有异议,但其中14573质保金有异议,原告在质保期满后需要走正常审批程序,经过物业确认质量没有问题后再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洪都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石门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整体工程于2020年6月4日竣工验收;2020年10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石门国际家居博览中心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其在办理结算后未按期支付款项的违约行为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洪都公司与红兴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首先关于货款金额的问题,2020年10月30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该工程总金额为291471元,现红兴公司已支付235641元,还剩55830元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实属红兴公司违约,故对洪都公司要求红兴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58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红兴公司辩称,对于其中的质保金14573元不予认可,洪都公司应该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确认没有质量问题后予以退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十条、第十五条之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质保金应在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工程已于2020年6月4日整体验收合格,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对红兴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利息的问题,合同第十条、第十六条约定,红兴公司应在结算完毕后付清95%的款项,如超过付款期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现在红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期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对洪都公司要求红兴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2020年10月31日起以412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款项偿清之日止,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石门县红兴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83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412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石门县红兴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