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丹阳鹰翔地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5557号 原告: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泰富国际一期3号楼8层D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2K29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金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98号舜赣外滩办公商业综合楼15#办公、商业综合楼3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86AY9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基数开发区高椅山一路1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6703585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昌金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22元,减半收取计1210.11元,保全费1050.05元,合计2260.16元,由原告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