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5557号
原告: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泰富国际一期3号楼8层D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2K29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金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98号舜赣外滩办公商业综合楼15#办公、商业综合楼3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86AY9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基数开发区高椅山一路1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6703585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昌金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22元,减半收取计1210.11元,保全费1050.05元,合计2260.16元,由原告企挚(武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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