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某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南昌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人某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民终5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负责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九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九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上诉人人某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赣0192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某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某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