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21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申请人:上海中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南长路23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9862503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列两原告):***,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椅山一路1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6703585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总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励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裁定对***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上海中励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冯 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