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科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4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椅山一路119号-2(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科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华光路64号风景华庭8026号房(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淄博世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北京路金街7号中欧国际大厦B座1911(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科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博世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