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民终7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18委区政府办公楼东侧。
法定人代表人:王永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莎,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辉,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民,向阳区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鹤岗市龙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光宇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萍,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辉、***及一审被告鹤岗市龙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因上诉人提供大量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本案需要重新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3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高红娟
审判员 贺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