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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德州鬲津水利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02执46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州鬲津水利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德州鬲津水利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中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