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8执1094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鬲津水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466号。
被执行人:***,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8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XXXXXX87a9@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45.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