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男,1987年3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沪县嘉明镇嘉明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4951615K。

法定代表人:陈凤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受理后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 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