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323民初271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4日生,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现住师宗县。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生,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现住住师宗县。
委托代理人***,系***朋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4951615K。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诉被告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于2021年10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