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1448号之二
原告:***鹏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赵化镇方碑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陈清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嘉明街村。
法定代表人:陈凤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鹏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鹏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鹏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9元,减半收取为2815元,保全费1963元,共计4778元,由原告***鹏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建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