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272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5838653L,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本院减半收取1261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