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460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5838653L,法定代表人:***,住所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结清所欠原告15000元的劳务款,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