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110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佛荫镇佛新路34号镇政府大楼19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5838653L。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庭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赔偿费用,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本院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