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110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佛荫镇佛新路34号镇政府大楼19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5838653L。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庭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赔偿费用,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本院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韦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