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建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中建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恒逸汽车修理厂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26财保2号
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宁川,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扬,男,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职工。
被申请人:山西中建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保龙。
被申请人:太原市万柏林区恒逸汽车修理厂。
负责人:苗新明。
被申请人:宋保龙,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静乐县双路乡张旗村66A人。
被申请人:胡贵凤,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静乐县双路乡张旗村66A人。
被申请人:宋智慧,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静乐县双路乡张旗村66A人。
被申请人:王耀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太原市人,太原市人。
被申请人:苗媛,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太原市人,太原市人。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4866488.6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山西中建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2019年5月21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建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恒逸汽车修理厂、宋保龙、胡贵凤、宋智慧、王耀进、苗媛存款4866488.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