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吉01民终5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某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吉林省舒兰市。 负责人: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4月12日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某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吉0104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吉0104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预交11538元、吉林某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预交13680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预交384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