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82民初3228号
原告:刘某,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某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桦甸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负责人:韩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桦甸市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