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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洮南市某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81民初613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洮南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男,200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 原告***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洮南市某某公司、倪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6日,原告通过“运满满”配货平台与被告倪某订立运输玉米秸秆合同。下午13时许,原告的雇员***驾驶蒙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玉米秸秆行至洮南市东升乡进步村时,因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洮南市某某公司运营管理的村民入户电线高度不符合安全规范,致使运输车上的玉米秸秆与电线相刮,线路打火引发火灾,将车辆及货物完全焚毁,直接经济损失150,000.00元左右。被告倪某作为货主及货物装载人,明知所装载的玉米秸秆超高,仍然放任违规装车,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洮南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第22088120240606131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如下事实:2024年06月06日13时15分许,***驾驶蒙D******/辽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洮南市东升乡进步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家门前处,车上货物(草包)与万宝乡农电所入户***家电线相刮。基于以上“与万宝乡农电所入户***家电线相刮”的事实,***作为入户电线的户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为本案诉讼主体。本案原告***未起诉***,属于遗漏诉讼主体,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