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峰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5民初348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固始县,身份证号码:413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军,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固始县,身份证号码:413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晶,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峰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宗峰,总经理。
住所地:固始县。
被告:杨培拴,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固始县,身份证号码:41302619********。
被告:固始县人民医院。
负责人:许传富,院长。
住所地: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许伟(实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峰泰建筑有限公司、杨培拴、固始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1.5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永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胡东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