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502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191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联草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0502执43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