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8205号
原告:无锡市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青舜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华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青舜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华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无锡市华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天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