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启好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何某;龙某;四川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722民初347号 原告:龙某某,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何某某,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6栋15层1504、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900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好贸易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152号12栋2层63号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82CYL7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吉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蒲江街道西华大道689号名悦华府S2幢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4GWR7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某某、何某某与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启好贸易公司,第三人四川吉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