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1891号
原告: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通海大道旁9#A68、A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6栋15层1504、15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