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883号 原告: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600、612号15幢三楼388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明丰世纪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子洲路680弄28号101室。 负责人:***。 原告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旺都物业公司)、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明丰世纪苑业主委员会(下称:明丰世纪苑业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438.04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2,566.14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4,871.9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一系明丰世纪苑(XX路XX弄)的物业服务单位,因明丰世纪苑部分房屋内的电梯三方通话线路需更新,故被告一拟委托原告对电梯三方通话线路进行更新。2016年12月14日,原告向被告一发送9份《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丰世纪苑〉三方通话线路更新报价清单》,清单中载明了工程内容、工程地址、工程数量及总造价,合计报价为90,359.04元。其后,双方就被告一委托原告对明丰世纪苑部分房屋内的电梯三方通话线路进行更新达成合意,共签订9份《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丰世纪苑〉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工程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明丰世纪苑》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第二条约定“工程地点:XX路XX弄”;第三条分别约定“工程内容:2#,4#,6#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工程内容:10#,12#,14#,16#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工程内容:13#,15#,17#,19#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工程内容:26#,28#,30#,32#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工程内容:46#,48#,50#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工程内容:59#,61#,63#,65#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工程内容:66#,68#,70#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工程内容:86#,88#,90#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工程内容:92#,94#,96#,98#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第五条约定的工程总价合计为90,359.04元;第六条约定“1.工程竣工后,被告一对整个更换设备的使用及数量验收后,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的95%。2.合同总价的5%质量保证金,将在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后,确认无安装瑕疵,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质保期限从设备验收合格之日开始,为期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电梯三方通话线路进行更新,因电梯三方通话外围布线,有些路面由于小区业主的原因无法开槽走线,必须从草坪绕着布线,小区还有部分路面线管道无法走线,故增加费用7,079元。 2017年3月15日,对应维修工程的业主在《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中签字,确认验收合格。 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讨,仍拒付。在催付工程款的过程中,被告一向原告出示了九份《工程项目预报联系单》,称其系受被告二的委托聘请原告维修上述工程。被告二在《工程项目预报联系单》中对除增项7,079元以外的全部维修工程及维修费用(合计为90,359.04元)进行了确认,并明确同意由小区维修资金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二同意由小区维修资金支付构成了债务加入,故,被告二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鉴于两被告上述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法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乙方)与被告旺都物业公司(甲方)签订的9份《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丰世纪苑〉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工程合同》(下称“更新工程合同”),均约定了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总价等。 另查,该9份《更新工程合同》中均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在上述9份《更新工程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原告**《明丰世纪苑》电梯三方通话线路更新项目工程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等事项。故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明确具体,合同中涉及的XX路XX弄《明丰世纪苑》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非属本院辖区。且被告旺都物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明丰世纪苑业委会住所地址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均非本院辖区。故本案所涉的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