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执32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文儿、金光泽,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范炳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20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60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系外省注册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XXX号。在沪没有具体固定资产,经营场地。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目前因多起诉讼公司财产被浙江省宁波市法院及奉化法院查封;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亦无在沪经营登记记录。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因多起诉讼公司财产被浙江省宁波市及奉化法院查封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明进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周 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单 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