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2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海上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海上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8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骥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中认定再审申请人在维护保养中存在瑕疵,缺乏证据证明。国家规定电梯每月两次维护,再审申请人每月两次的常规维护以外,另加一次检查,且每年的年检报告显示电梯运行均为合格,并且事发时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没有证据证明电梯维护保养中存在瑕疵。2.二审判决中认定电梯门在只走出来一个人的情况下,就开始关闭。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晰的看到,电梯里面走出来一个人后,电梯门在已经关闭到大半时,当事人强行闯入电梯(一审判决也认定该事实)。政府监管部门对电梯门的开关速度没有特别的规定,维护保养单位以电梯每年年检合格为依据,涉事电梯属于正常运行。电梯开关门速度数据是生产商日本三菱电梯公司原始设定的,维护保养单位不具备且不能更改。二审判决中以电梯在开门后只走出来一个人的情况下就开始关闭认定关闭速度太快,缺乏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系多重原因导致,***本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涉事电梯亦存在一定瑕疵。一审、二审法院根据监控视频,认定该电梯存在关闭时间较短、关门力量过大等问题,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问题,但并未及时采取补救、警告措施,系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上诉人关于其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能更改电梯开关门速度等主张,均不足以免除其维护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酌情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据此,马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庶
审判员 黄 海
审判员 许晓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陆辰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